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其效益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,依据学校制定的《实验室工作条例》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师生员工应爱护国家财产,要自觉按实验室制定的有关操作规程,使用仪器设备,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;
第八条实验室设专职仪器设备管理员,负责管理仪器设备分户帐;
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员,需定期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对帐,经常与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人员核对,了解设备状况,做到帐物相符。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此项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抽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;
第三条各实验设备保管员应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,任何人员未经专管员许可,不准擅自启动、挪用、移动、外借和调换仪器设备;
第四条实验室内部借用仪器设备,需经仪器设备专管员同意并出具借据方可借出。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,需经中心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,借出方专管员必须备案,仪器设备归还后撤消备案。对未履行正常手续或手续不完善而借出仪器设备的,出现问题,一切后果自负;
第五条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做实验,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,实验室主任签字,并到院办办理出门手续方可借出仪器设备归还后撤消备案。对未履行正常手续或手续不完善而借出仪器设备的,出现问题,一切后果自负;
第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。必要时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并交两倍于设备价格的押金。借方必须出具借据,到期按时归还或办续借手续。设备还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验收,保证设备完好无损,方可注销外借手续。对未履行正常手续或手续不完善而借出仪器设备的,出现问题,一切后果自负;
第七条在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前提下,承担对外服务的,收费标准及分配按校、院有关规定执行;
第八条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;由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。需由仪器设备专管员填表,经实验室主任、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,报教务处。
第九条设备器材损坏、丢失的赔偿费具体计算方法
一、部分损坏可修复的,只计算材料费、修理费;
二、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的,按质量变化的情况计算赔偿费;
三、丢失设备器材,属于低值品,按新旧程度,合理折旧计算。
第十条因使用人失误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,视情节严重程度,除进行经济处理外,还可责令当事人作出检讨,或给予纪律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赔偿费交校财务处入账,可作为实验室经费项目,用于修理补充设备器材。经批准报失,报损设备器材的,由实验室填写财产减少单及赔偿收款单据(核查后退还),报教务处、财务处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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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2月10日